北京市房地產抵押規(guī)定 北京房地產抵押辦法

2016-11-14 17:28 來源: 裝修保障網 作者:小堡 閱讀(

  哪類房地產能夠抵押?哪類不可以?房屋抵押了土地怎么辦?抵押了的房屋能出租嗎?房地產抵押合同都要寫什么?抵押登記應該什么時候辦理?需要什么材料?抵押的房產損毀了怎么辦……《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對北京市房地產抵押作出了規(guī)定。

北京市房地產抵押規(guī)定

  一、北京市什么類型的房地產可以抵押?

  (一)依法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取得所有權或期得權益的房屋(含附屬物);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產。

  二、北京市哪類房地產不得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y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yè)的房地產;

  (三)列為文物保護的古建筑;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五)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

  三、房屋抵押了土地怎么辦?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附屬物,均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時,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四、抵押共有房地產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嗎?

  以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事先書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五、在北京市抵押的房產可以出租嗎?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時,須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之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抵押期間租賃期滿,承租人需繼續(xù)租賃原房屋的,須經抵押權人同意。

  在抵押期間抵押人擅自將抵押的房地產出租、出售、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其行為無效。

  六、抵押房產投保誰出保險費?

  抵押權人在征得抵押人同意后,可以抵押人名義為抵押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的房地產已投保的,抵押人應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應為保險賠償?shù)氖芤嫒恕?

  七、房地產抵押合同寫什么?

  (一)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四至等;

  (二)抵押房地產的估價、抵押率;

  (三)抵押房地產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責任,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

  (四)抵押權消滅的條件;

  (五)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的方式。

  八、什么時候辦理抵押登記?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人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房地產抵押合同發(fā)生變更的,抵押人應在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抵押人應在抵押權消獲得原抵押房地產的產權人,應自成交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部門辦理過戶登記。

  房地產抵押不到登記部門辦理登記的,抵押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或賠償。雙方都有責任的,按責任大小分擔。

  九、在北京辦理抵押登記需要什么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

  (三)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以期得權益的房屋作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

  十、房地產的抵押權可以轉讓嗎?

  抵押權可以轉讓。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移或出租。抵押權轉讓或抵押房地產轉移后必須重新簽訂抵押合同,并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十一、要征用抵押房產怎么辦?

  因建設需要征用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的,抵押雙方可重新設定抵押物;也可就抵押房地產的實際價值,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十二、抵押房產損毀怎么辦?

  抵押人占管的房地產發(fā)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損失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或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求償權。

  十三、抵押權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處分抵押的房產?

  (一)抵押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債務,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遲履行協(xié)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抵押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代管人拒不履行債務或無繼承人、受遺贈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產的。

  十四、處分抵押房產所得款項的分配應按照什么順序?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本息及違約金;

  (四)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

  十五、同一房地產有數(shù)個抵押權人,清償時按照什么順序?

  以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時,同一房地產有數(shù)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清償。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款項不足償還所欠債務本息和違約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追索不足部分。

  《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全文

  來源:市住建委官網

  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fā)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次修改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

  章總 則

  條 為加強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進行抵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設立房地產抵押,應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設立的房地產抵押,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本市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第二章 抵押的設定

  第五條 下列房地產,可以依照本辦法設立抵押:(一)依法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二)依法取得所有權或期得權益的房屋(含附屬物);(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產。

  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二)用于教育、醫(y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yè)的房地產;(三)列為文物保護的古建筑;(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房地產;(五)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

  第七條 以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得違背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附屬物,均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時,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八條 以屬于國有資產的房屋設定抵押時,須報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以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事先書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十條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時,須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之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抵押期間租賃期滿,承租人需繼續(xù)租賃原房屋的,須經抵押權人同意。

  第十一條 抵押人設定房地產抵押時,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房地產的資產評估報告的,抵押權人有權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抵押權人在征得抵押人同意后,可以抵押人名義為抵押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的房地產已投保的,抵押人應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應為保險賠償?shù)氖芤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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