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設計抗震問題及對策措施有哪些?
防震抗震知識:地下室如果設計不當,對整體抗震性能會產生較大影響,根據施工圖審查要點,對于半地下室的埋深要求應大于地下室外地面以上的高度,才能不計其層數,總高度才能從室外地面算起。地下室的墻柱與上部結構的墻柱要協調統一。地下室頂板室內外板面標高變化處,當標高變化超過梁高范圍時則形成錯層,未采取措施不應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規(guī)范明確規(guī)定作為上部結構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樓層的頂樓蓋應采用梁板結構,地下室頂板為無梁樓蓋時不應作為上部結構嵌固部位。結構計算應往下算至滿足嵌固端要求的地下室樓層或底板,但剪力墻底部加強區(qū)層數應從地面往上算,并應包括地下層。
存在的常見問題如:半地下室埋深不夠,房屋層數包括半地下室層已達8層,層數和總高度超過要求,違反GB50011-2001第7.1.2條。地下室抗震等級為三級,而上部結構為二級,按GB50011-2001第6.1.3條地下室也應為二級等問題。
地下室結構的抗震等級劃分
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的條件:A) 地下室頂板無大洞口;B) 采用現澆梁板結構(無梁樓蓋應不能作為嵌固的條件);C)
樓板厚度不宜小于180,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小于C30,應采用雙層雙向配筋,且每層每個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D)
地下室結構的樓層側向剛度不宜小于相鄰上部樓層側向剛度的2倍;E)
地下室柱截面每側的縱向鋼筋面積,除應滿足計算要求外,不應少于地上一層對應柱每側縱筋面積的1.1倍;F)
地上一層的框架結構柱和抗震墻墻底截面的彎矩設計值應符合抗規(guī)第6.2.3、6.2.6、6.2.7條的規(guī)定,位于地下室頂板的梁柱節(jié)點左右梁端截面實際受彎承載力之和不宜小于上下柱端實際受彎承載力之和。
抗規(guī)第6.2.3: 一、二、三級框架結構的底層,柱下端截面組合的彎矩設計值,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1.5、1.25
和1.15。底層柱縱向鋼筋宜按上下端的不利情況配置。
注:底層指無地下室的基礎以上或地下室以上的首層。
抗規(guī)第6.2.6:
一、二、三級框架的角柱,經抗規(guī)第6.2.2、6.2.3、6.2.5、6.2.10條調整后的組合彎矩設計值、剪力設計值尚應乘以不小于1.10的增大系數。
抗規(guī)第6.2.7: 抗震墻各墻肢截面組合的彎矩設計值,應按下列規(guī)定采用:
1
一級抗震墻的底部加強部位及以上一層,應按墻肢底部截面組合彎矩設計值采用;其他部位,墻肢截面的組合彎矩設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可采用1.2。
2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落地抗震墻墻肢不宜出現小偏心受拉。3
雙肢抗震墻中,墻肢不宜出現小偏心受拉;當任一墻肢為大偏心受拉時,另一墻肢的剪力設計值、彎矩設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1.25。
各結構類型的抗震等級有哪些修訂?
(1) 確定抗震等級的高度分界。將框架結構的30m高度分界改為24m;對于7,8,9
度時的框架-抗震墻結構、抗震墻結構以及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增加將24m作為一個高度分界,其抗震等級比2001規(guī)范降低一級,四級不再降低,框支層框架的抗震等級不降低。(2)
框架-核心筒結構的高度不超過60m、按框架-抗震墻結構的要求設計時,按框架-抗震墻結構確定其抗震等級。(3)
將“大跨度公共建筑”改為“大跨度框架”,并明確其跨度不小于18m。(4)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的抗震等級。由框架和抗震墻組成的結構,在規(guī)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
時,為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簡稱少墻框架結構。其框架的抗震等級按框架結構確定,抗震墻的抗震等級與其框架的抗震等級相同。刪除了2001
規(guī)范“適用高度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的規(guī)定。(5) 甲、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甲、乙類建筑按提高一度查表6. 1.
2確定抗震等級。對任一結構類型,都有可能出現提高一度后其高度超過表6. 1. 1規(guī)定的適用的高度,不能由表6. 1. 2
確定其抗震等級。這種情況下,應采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即:內力調整不提高,抗震構造措施“高于一級”,大體與《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
JGJ32002) 特一級的抗震構造措施相當。(6)
明確主樓與裙房相連接時,裙房的抗震等級除按裙房本身確定外,裙房與主樓的相關范圍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相關范圍一般可取從主樓周邊向外延3
跨且不小于20m,當裙房偏置時應適當擴大相關范圍,并采取加強措施。(7) 明確嵌固部位以下地下室抗震等級應逐層降低。
各抗震設防類別的高層建筑結構
1)甲類、乙類建筑:當本地區(qū)的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本地區(qū)的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當建筑場地為Ⅰ類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2)丙類建筑: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當建筑場地為I類時,除6度外,應允許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按建筑類別及場地調整后用于確定抗震等級烈度,按調整后的抗震等級烈度。
3)抗震設計時,多高層建筑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應根據設防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A級高度丙類建筑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應按表3.11確定。當本地區(qū)的設防烈度為9度時,A級高度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本節(jié)第9條規(guī)定的特一級采用,甲類建筑應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注:本規(guī)程“特一級和一、二、三、四級”即“抗震等級為特一級和一、二、三、四級”的簡稱。
4)抗震設計時,B級高度丙類建筑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應按表3-12確定。
5)建筑場地為Ⅲ、Ⅳ類時,對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
15G和O.30G的地區(qū),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6)抗震設計的多高層建筑,當地下室頂層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端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按上部結構采用,地下一層以下結構的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四級,地下室柱截而每側的縱向鋼筋面積除應符合計算要求外,不應少于地上一層對應柱每側縱向鋼筋面積的1.1倍;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樓范圍且無上部結構的部分,其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四級。
9度抗震設計時.地下室結構的抗震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7)抗震設計時、與主樓連為整體的裙樓的抗震等級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部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
8)房屋高度大、柱距較大而柱中軸力較大時,宜采用型鋼混凝土柱、鋼管混凝土柱,或采用高強度混凝土柱。
9)高層建筑結構中,抗震等級為特一級的鋼筋混凝土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