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公積金提取條件 宜春公積金提取流程

2016-10-10 17:44 來源: 裝修保障網(wǎng) 作者:小堡 閱讀(

  自從住建部進一步放寬了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成為許多人關心的問題。下面裝修網(wǎng)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宜春公積金提取條件以及宜春公積金提取流程。

宜春公積金提取流程

  一、宜春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一)在宜春范圍內(nèi)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因被所在單位開除、辭退或自動辭職或因單位改制、機構(gòu)改革、破產(chǎn)而下崗、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出國或出境定居、調(diào)離本行政區(qū)域的;

  (六)償還購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guī)定條件申請?zhí)崛∑渥》抗e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時,該職工應未申請公積金貸款或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第五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六)項規(guī)定條件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時,應保留200元余額。

  第六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guī)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時,應當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七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六)項規(guī)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時,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起訖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時,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貸金額。

  二、宜春公積金提取流程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有關規(guī)定的,職工首先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資料。

  第十二條: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提取資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后,在《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后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根據(jù)職工所在單位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提取資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十四條:經(jīng)審查,準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委托承辦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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